毋某法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联合救助实施综合帮扶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毋某法,男,1962年9月出生;毋某梅,女,1964年9月出生;张某芳,女,1986年11月出生;毋某然,男,2009年12月出生。四人分别系李某龙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毋某会的父母、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2021年5月27日,李某龙因琐事与毋某会发生争执,李某龙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毋某会脖子右侧处捅刺一刀,致毋某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对李某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1年10月11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毋某会的近亲属毋某法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10月29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龙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801.83元。
【救助过程】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决定指导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到村入户实地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毋某会系家庭“顶梁柱”,全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打零工挣得收入,案发后全家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又遭遇2021年洪涝灾害导致种田收入锐减;毋某法双眼视网膜脱落,进行两次手术后视力极差,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毋某梅自幼腿脚有疾,在家照顾毋某法,无其他收入,张某芳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毋某然小学在读,并且被害人毋某会的祖父母年过八旬,体弱多病,平日用药和生活用度主要由被害人毋某会提供;被告人李某龙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赔偿未能实际执行。毋某法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晋城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会同泽州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
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毋某法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决定联合救助77856元,并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使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得到长远保障,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座谈会,会同泽州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县乡村振兴局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县妇联将被救助人张某芳作为特困妇女开展就业培训,落实就业岗位,确保家庭经济来源稳定,并给予在校就读的被救助人毋某然每年1000元补助金直至成年;被救助人所在镇党委政府将被救助人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给予2000元的生活救济,并列为低保户;晋城市慈善总会给予被救助人家庭3000元的慈善救助金;团县委安排心理咨询师对被救助人毋某然开展心理疏导。2022年1月4日,晋城市、泽州县两级检察院联合乡村振兴部门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回访,毋某法等人的生活已经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家庭予以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晋城市、泽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联合救助程序,到村入户调查核实,查明案件被害人家庭失去“顶梁柱”,生活陷入困境,及时提出予以救助的意见,快速发放救助金,突显了救助效果。检察机关还与乡村振兴等部门共同研商综合帮扶措施,强化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有效落实资金、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并开展联合回访,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有效发挥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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