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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9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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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次会议

8896号建议的答复

 

董明珠代表:

和六位代表共同提出的《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一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工作。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

2017年、2019年我国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定义,将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是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三是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专门增加一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是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五是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专门增加规定,对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将人民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则,并将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定。

二、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各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打击力度,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0余件同时强化事前保护,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3在全国范围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明确要求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8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65,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和帮扶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对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帮扶。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提高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企业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和帮扶工作。辽宁、吉林、浙江、广东等地印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关于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对企指导的工作意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手册》等,深入企业调研走访、交流座谈,加强法律宣传,制定保密协议范本、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对企业实施精准指导。

四、关于违反相关法律计入信用记录的问题

您提出的“对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2015年印发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第83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截至今年6月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共计列入企业80.19万户,上述信息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此外,《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工作已列为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类项目有序推进。下一步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与您保持沟通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吸收。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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