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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4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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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次会议

4445号建议的答复

 

吕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一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有关工作。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

2017年、2019年我国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定义,将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是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

三是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专门增加一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是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五是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专门增加规定,对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将人民法院判决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则,并将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定。

二、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各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事后查处打击力度,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0余件同时强化事前保护,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3在全国范围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明确要求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8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65,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和帮扶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帮扶。今年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提高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企业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导和帮扶工作。辽宁、吉林、浙江、广东等地印发《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关于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对企指导的工作意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手册》等,深入企业调研走访、交流座谈,加强法律宣传,制定保密协议范本、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对企业实施精准指导。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配套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正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配套规定。

一是修订完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原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商业秘密案件行政执法程序、侵权物品处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为进一步有效指导各地执法实践,市场监管总局已将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为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类项目,积极有序推进。

二是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上述两部司法解释稿已于20206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您提出的“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细化规则、完善程序制度,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指南,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加强部门之间和法律操作中的协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等建议,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正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工作,通过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开展调研座谈,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为下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和出台配套规定提供支撑。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总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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