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量函〔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试验能力,确保从源头上抓好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3月开始,对原授权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择优换发新的计量授权证书,使用“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名称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评估方法和要求见《评估方案》(附件1)和《评估评分标准》(附件2)。
附件:1.评估方案
2.评估评分标准
附件1:
评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评估方案适用于总局对其授权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评估,作为计
量授权考核的补充。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参照本评估方案加强对其授权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任务的技术机构的监管理。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不参加此次评估
二、评估内容
评估基本因素是对申请单位能力、公正性和诚信度进行综合考量,主要内容为机构条件、环境条件、设备条件、人员条件、工作状况、结果处理等方面。
三、评估原则
客观、公平、公正。
四、评估方法
1.评估由评估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小组由总局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按专业项目分组,每组4~5人。
2.评估小组依据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型式评价大纲,在现场按照《评估评分标准》要求提问和查验的方式进行评估。申请单位应当向评估小组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资料(含证明),积极地配合评估工作。
3.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总局将根据全国型式评价工作需要确定各专业项目授权数量,从高分向低分依次办理重新计量授权。在按照《评估评分标准》评估时,一项否决项被判定为“不符合”,将判定申请单位未达到计量授权要求。因此,判定为“不符合”时要有证据,要得到申请单位认可、签字。申请单位不认可、签字要有书面理由,评估小组要将证据和书面理由一并上报总局计量司。
4.评估按照专业项目分别进行。每个评估小组负责一个专业项目,分别组织现场评估,保证对每个申请单位评估的一致性。每项现场评估不超过两天。
5.《评估评分标准》第三条第1款配置程度的评估针对不同的专业项目由总局计量司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的型式评价试验大纲)、产品标准等技术法规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备配置要求,作为评估的依据
五、评估纪律
1.评估人员在评估中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
则,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评估人员对接触、了解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或在报刊、论文中引用发表。
3.评估小组仅向总局负责,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六、有关说明
1.申请单位收到评估方案后,应当认真对照《评估评分标准》自行检查,尚未达到《评估评分标准》要求的,可提出暂缓评估的要求,总局将暂不安排现场评估,避免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2.本次评估不公布评估结果,但申请单位可以向总局查询本单位被评估的结果,对评估中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3.评估结果仅用于总局型式评价计量授权工作,不用于型式评价授权以外的其他监督管理。
4.申请单位对评估小组工作或行为有异议,可及时向总局申诉。
5.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小组的专家现场评估发生的差旅、食宿、评审等费用由申请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附件2:
评估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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