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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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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农联〔2009〕99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


国家标准委有关部(室)、卫生部有关司(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的原则依法进行。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卫生部以办公厅文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编号需求,提供需要编号的标准目录,并附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审查意见。国家标准委收到上述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编号,编号情况以办公室文件函复卫生部办公厅。

三、标准公布后,卫生部将公布文件(含正式标准)及时提供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将上述材料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编号材料一并存档。

四、卫生部废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及时将废止情况通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对废止标准的编号予以注销。

国家标准委与卫生部将加强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工作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确保工作的有序和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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