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金、白银生产、加工和销售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89〕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冶金部、轻工部、商业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黄金管理局、武警黄金总队、财政部、农业部: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金、银及其饰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量日渐增多。但由于缺乏严格的计量监督,使用的计量单位混乱,给生产、销售和消费者带来不便,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1.黄金、白银的重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毫克、克、千克(公斤)吨。尽快纠正英制盎司(oz),市制(16市两)斤、两、钱以及司码制斤、两、钱混用的状况。有关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见附表。根据外贸需要,盎司可用于对外结算。
2.在黄金、白银及其饰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
过程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的方准许使用。
3.各级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要依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对金银及其饰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附件:金、银重量单位换算表
附件:
金、银重量单位换算表
注:成分(成色)的纯度应以百分比(%)表示,暂允许使用俗称开(K)。纯金(足金、足赤)为24开。在合金中纯金重量占合金重量的二十四分之几即为开数。如18开金,即含纯金18份(18/24=75%)杂质6份的合金;12开金,即含金50%的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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