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质技监局量函〔199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卫生部各直属单位:
1988年我国规定对血压计(表)实施法定计量单位。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对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此后,毫米汞枉mmHg和千帕斯卡kPa两种血压计量单位共同使用,对推动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上其他主要国家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情况,为更有利于医疗诊断工作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现对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在临床病历、体检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证明、医疗记录等非出版物中可使用毫米汞柱mmHg或千帕斯卡kPa。
2.在出版物及血压计(表)使用说明中可使用千帕斯卡kPa或毫米汞柱mmHg,如果使用mmHg应注明 mmHg与kPa的换算关系。
3.根据国际交流和国外学术期刊的需要,可任意选用mmHg或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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