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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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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39号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 2007年《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印发以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多次批准新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调整了个别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名称。为便于做好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确认,现将目前全国范围内9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11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以及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29个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汇总发布(见附件)。请按照《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


工商总局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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