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量〔2006〕2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大区中心)的管理,发挥大区中心在国家量传体系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大区中心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共中央[1962]462号文件批准建立,承担跨地区量值传递及检定测试任务的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是国家级量值传递体系和科研测试基地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国设立7个大区中心,分别称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华南、西南、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分别设在北京、辽宁、上海、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技术依托所在地省(直辖市)计量院。
第四条 大区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建立大区最高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任务;
(二)承担国家、地区经济建设急需的重大计量科研、测试任务,研制开发高准确度的计量标准器及测试仪器;
(三)承担制、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任务,研究解决区域性计量管理课题;
(四)组织大区内计量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交流和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开展大区间、大区内的计量标准比对工作,组织区域内省级计量标准核查工作;
(六)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七)承办计量监督工作及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计量技术和管理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大区中心设主任1名,由大区所在地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更换大区中心主任由大区中心提名,报国家质检总局任免。大区中心下设办事机构——中心办公室,负责大区中心日常工作。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大区中心任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召开全国大区中心会议,制定、下达年度大区中心计量标准建设和工作任务计划,对大区中心量值传递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大区中心应当加强大区计量标准的维护与管理。大区计量标准的建立与技术改造实行合同管理,实施后要有验收和总结;大区计量标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实施分类台帐动态管理,即建立计量标准台帐、规划实施技术改造计量标准台帐和已实施技术改造计量标准台帐。各类台帐均应反映该类计量标准状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区中心应当加强量值传递工作的管理。大区中心应建立满足省级最高计量标准溯源需要的计量检测设备和环境条件,提高计量检测技术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量值传递质量和工作时效。大区中心要定期组织大区内省级最高计量标准的比对,并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大区间大区计量标准的比对。
第九条 大区中心应加强经费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帐、物清晰。国家质检总局有权监督大区中心使用中央财政补贴经费的情况。
第十条 大区中心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大区内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努力解决经济建设中的重大计量测试问题。
第十一条 大区中心应当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的功能,定期组织大区内各省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究新的计量检测方法,开发先进的计量检测设备,引进科学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培养综合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大区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大区中心的工作,按时完成国家质检总局部署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