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监字〔2016〕248号
北京市、辽宁省、江苏省、贵州省、宁波市、厦门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要求,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总局决定开展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创业创新效应的逐步显现,企业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职能划转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推进,基层工商部门职责增多,执法资源空前紧张,迫切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与此同时,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思维以及依托移动互联网的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和运用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简约性提供了可能。开展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工作,引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的治理,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二、试点单位名单
确定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辽宁省丹东市工商局、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贵州省贵阳市工商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工商局等7个单位作为开展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工作单位。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推进企业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积极探索扩大信息公示范围。
试点重点:
1.试点将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试点开通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功能,建立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审核、处理、反馈制度。
3.试点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各类生产经营信息,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等通过互联网公示各类信息,方便社会查询使用,推进信息共享。
4.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
(二)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切实转变理念,改变以往由政府背书的“保姆式”监管,强化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试点重点:
1.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员宣传培训等方式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
2.鼓励企业在坚持守法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用承诺,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加强自治管理、政企合作,接受社会监督。
3.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三)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树立“互联网+市场监管”理念,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加快“互联网+”与市场监管的深度融合。
试点重点:
1.充分运用第三方机构形成的信用评价、交易记录、投诉举报等海量信息数据,推进市场监管与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资源整合及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有效配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联系企业众多的优势,支持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将行业自律信息纳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公示。
3.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试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完善试点工作制度,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拓宽思路,大胆创新。试点单位要立足工商、市场监管工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开阔思路,拓展视野,大胆试、大胆闯,探索有效途径和方式。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地域优势,找准切入点,找准适合本地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实施模式,细化内容,明确目标,稳步实施,扎实推进,力争在一个或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取得实效。
(四)适时总结,推广经验。试点单位要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探索、边完善,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模式和好做法、好经验,逐级报送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的宣传与推广,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13日
上一篇: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的公告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