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2〕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拟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xx月xx日第xx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 2.0 GB/T 5009.76 铅(Pb),mg/kg ≤ 2.0 GB/T 5009.75
修改为: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 2.0 GB/T 5009.11或 GB/T 5009.76 铅(Pb),mg/kg ≤ 2.0 GB 5009.12或 GB/T 500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