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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例】河北朱某诉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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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朱某诉某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

  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不支持监督申请 婚姻登记 行政争议化解

  【基本案情】

  2001年9月,朱某(男)与张某(女)结婚,某市某区民政局颁发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2006年,朱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与张某离婚。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张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离婚判决,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后经朱某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某区人民法院再审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为再审一审判决漏判双方离婚,遂在判决维持财产分割判项的同时,增加判决准予朱某与张某离婚的判项。此后,因案外人郝某、齐某申请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认为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撤销该院(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准予离婚的判项,同时维持财产分割的判项。

  在法院再审审理民事案件期间,朱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2009年12月10日,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2012年朱某再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无效。2012年7月10日,某区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2016年,朱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再婚登记并提交了(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某区民政局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朱某与张某离婚,遂不能为其办理再婚登记。2016年7月25日,朱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民政局撤销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依法为朱某办理再婚登记手续。某区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朱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法院驳回。

  2018年4月24日,朱某又一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无效。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朱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行终1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朱某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2020年3月6日,朱某不服(2019)冀×行终18号行政裁定,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以下情况:1. 冀×婚字第1128号结婚证系某区民政局于2001年颁发,因该行政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2.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实际已确认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解除。(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系在确认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撤销(2010)×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准予离婚的判项。某区民政局认为(2012)×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朱某与张某离婚,因而不能办理其再婚登记,系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

  监督意见及化解情况。鉴于法院对该案没有进行实质审理,某区民政局不予办理朱某再婚登记可能存在错误,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解除已由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朱某提出再婚登记申请,某区民政局应当予以登记。某区民政局当场表示,根据法院判决,朱某已经与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朱某随时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再婚登记手续。

  听证会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向某区民政局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2014年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新增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也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的目的和任务。程序空转是当前行政诉讼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生效行政裁定的申请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裁定并无不当,但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情形,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有效解决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居中评议,促使某区民政局认识到其未准确把握生效民事判决实际已确认朱某与张某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不予办理再婚登记存在不当之处,并自行纠正错误,从而使历时4年之久的再婚登记争议得到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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