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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例】湖南某市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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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某市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决定

  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执行审查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客运公司)与某学院签订包车服务合同。2018年9月19日,某客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A××的大型客车接送某学院师生,途中被湖南省某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市执法局)查处。2018年11月6日,某市执法局作出〔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某客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业务为由,决定对某客运公司罚款四万元。2019年9月30日,某市执法局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行审1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2020年4月27日,某客运公司认为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执行卷宗和行政执法卷宗,向执行法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某客运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明:某客运公司在案发时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县际包车客运,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23日;某客运公司根据包车服务合同安排驾驶员驾驶A××大型客车接送学院师生,并未超越行政许可事项载客运营,某市执法局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业务为由对某客运公司罚款四万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涉案的A××大型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属于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因某市执法局〔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确有错误,于2020年5月29日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准予执行裁定。同时,向某市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结果。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湘×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该院(2019)湘×行审178号行政裁定书,不准予执行〔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市执法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指导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定以实施行政行为的制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非诉执行实行法律监督,是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某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确有错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方式,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监督,促使法院纠正了错误的执行裁定,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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