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来,男,1970年7月出生,某公司职员。
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受人指使接收他人通过某快递邮寄的毒品,并将该毒品存放在上海市某小区楼下的四个快递柜内,后将取件码发送给他人。购毒人员从他人处取得取件码后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取得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他快递柜中查获出剩余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来一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本案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被告人唐某来与购毒人员之间无直接联系,并且贩卖毒品的上家尚未到案,证据较为单一,被告人唐某来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为夯实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比对唐某来与购毒人员联系的上家电话号码、快递柜取件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结合毒品扣押称重笔录、鉴定意见和两人的言词证据,形成了可以互相印证、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唐某来在上家指示下,将毒品放入快递柜中贩卖给购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查获的毒品情况,准确认定了被告人唐某来参与贩卖毒品的数量。
(二)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立足本职,针对在多起毒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先后向上海市宝山邮政管理局、上海市黄浦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就切实做好收寄验视,强化智能快递柜的备案、检查工作,加强寄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建议。宝山、黄浦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表示已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管控,同时提出监管力量不足、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等难题。针对这些问题,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邮政管理局会签《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从深化信息共享、强化业务交流、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联席会议、优化执法监督、遵守保密规定等六个方面,明确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为寄递行业禁毒工作注入检察力量。
【典型意义】
在办理利用智能快递柜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作为毒品贩卖链条中的一环,在上家未到案、与下家无直接联系、钱货分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关联人员供述等证据的补强和固定,确保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智能快递柜漏洞寄递毒品等问题,向邮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为寄递行业禁毒专项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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