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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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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军人军属 线索排查 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嵇某琴,女,1937年9月出生,系魏某平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锋的母亲。

  2016年10月7日,魏某平酒后驾驶面包车搭载王某锋等4人,行驶途中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被害人王某锋当场死亡、其他乘车人受伤或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2017年1月6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以魏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锋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赔偿王某锋家属35万余元,但魏某平无赔偿能力。王某锋的母亲嵇某琴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3万元。

  【救助过程】

远程视频连线司法救助对象

  2021年初,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嵇某琴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联系嵇某琴,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嵇某琴的丈夫在参加抗美援朝战役中负伤,享受革命军人伤残补贴,现已去世多年;其子王某锋从某部队退伍,回到五大连池市某农场照料、赡养嵇某琴,是家庭的顶梁柱;王某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因嵇某琴的女儿及孙子、孙女均在外地打工暂无力赡养照顾,83岁的嵇某琴独自一人在农场生活,并患有肾病、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多次入院治疗。因未得到被告人有效赔偿,嵇某琴依靠微薄的低保收入维系生活,原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嵇某琴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决定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因正值疫情防控紧要时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积极协调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资金审批拨付进度的同时,针对原案案发地与被救助人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被救助人年老行动不便等实际,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小鱼易连”视频系统,与被救助人委托的孙子女所在地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进行司法救助金“云发放”,于2021年2月9日春节前将2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军人军属依职权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告知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到被救助对象系农村地区空巢老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军人军属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为解决本级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标准偏低问题,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协调该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通过“云发放”的方式,在春节前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拥军优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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