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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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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帮扶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女,1978年5月出生;乔某豪,男,2003年4月出生;朱某晴,女,2014年8月出生;朱某涵,女,2017年6月出生;朱某辰,男,2020年4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刘某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朱某贵的妻子、子女,其中乔某豪系朱某贵继子。

  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害人朱某贵在刘某江家中聚餐,期间二人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厮打在一起。刘某江持刀将朱某贵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日,刘某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江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救助过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刘某江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刘某江未对被害人朱某贵的家属进行赔偿,朱某贵妻子张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朱某贵一家共有五口人,还有一子尚未出生,妻子张某无业,朱某贵是家中唯一有收入来源的顶梁柱;朱某贵遇害后,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张某需要独自抚养四个未成年子女,最小的孩子才刚刚出生,另三个未成年子女在校学习、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系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对张某一家救助2万元,并从快审批发放,及时缓解了张某一家生活的现实困难。救助金发放后,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关注张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多次跟踪回访,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进行多元救助帮扶:一是协调当地村委会给张某就近安排适合的公益岗位,增加家庭收入;二是与教育部门座谈,对张某子女适用教育帮扶政策,减免张某未成年幼儿园子女每年500余元的保教费,定期向三个未成年子女发放每人每年1200元的助学金;三是与民政部门会商民政救助政策,将张某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四是对张某即将毕业走入社会的子女进行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协调人社部门开展免费岗前技能培训。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以张某救助案为切入点,立足本区行政村、农村居民较多的实际,多次与区民政局、教育局、军人事务局、司法局、人社局等单位座谈交流,会签《司法救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办法》,建立工作机构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可能因案致贫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救助后及早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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