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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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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 残疾人 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茆某凤,女,1957年4月出生;张某付,男,1955年7月出生;张某亮,男,1991年5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孔某明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丈夫、儿子。

  2021年2月10日,孔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顾某伟,与前方同向行人茆某凤发生碰撞,致茆某凤重伤(二级),案发后孔某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孔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2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0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孔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救助过程】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春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南岗镇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研究为茆某凤一家提供多元社会救助。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孔某明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通过该院“司法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查询识别。经查询,被害人茆某凤丈夫张某付患有脑梗塞,为肢体二级残疾,儿子张某亮患有唐氏综合征,为智力二级残疾,二人均为低保户。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又到被害人所在基层组织实地走访。经调查核实,被害人茆某凤家庭情况极为特殊,茆某凤丈夫张某付、儿子张某亮生活均不能自理,平时由茆某凤照顾,茆某凤受伤后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30万余元,至今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因无钱继续治疗出院,一家三口均需护工照顾,每月仅护理费用就高达万元,家庭因案陷入困境。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茆某凤家庭系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提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发放救助金13万元。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还启动该院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一是向县乡村振兴局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乡村振兴局将被害人全家三口纳入边缘易致贫户管理,并启动当地政策性防贫保险程序,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救助被害人3万元;二是向县民政局、残联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民政局及时为被害人茆某凤办理了建档立卡低保户手续,并将被害人儿子张某亮由原先的重残单人保转为低保内重度残疾人,提高保障水平,每月享受额度内最高标准的低保金,县残联免费为被害人丈夫张某付配备轮椅,开通“绿色通道”为茆某凤办理残疾证;三是向灌云县司法局发出“法律救助建议函”,灌云县司法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茆某凤提供法律援助,经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通过“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并用并重,最大程度帮助茆某凤解决现实困难,全面帮扶其家庭走出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积极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该院在全省率先建成的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救助申请人家庭进行精准识别并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考虑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特殊困难,报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该院还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以“社会救助建议函”等形式,进一步促进落实扶贫边缘户管理、解决低保待遇、开展法律援助以及残疾人康复治疗等多元化救助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促进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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