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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7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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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次会议

9772号建议的答复

 

杨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制“直播带货”行为相关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网络直播营销(俗称“网络直播带货”)既是一种商业营销行为,同时又具有个人交流、网络表演和媒体传播等多重属性,涉及网信、文化、广播电视、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立足本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综合治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专项整治

20206月至11,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等8部门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整治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案件72件,罚没金额629万元,部分案件涉及一些知名度较高的明星和网红。2020年“双11”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特点,对淘宝、抖音、快手等主流直播平台进行了专项监测,共发现涉嫌违法线索49条,均及时派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目前,部分案件已办结。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对舆情反映的“李诞直播带货”等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相关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完善相关市场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在强化监管执法的同时,加强研究会商,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努力构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长效机制。2020116日,在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明确了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20214月,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有关责任与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三、加强行政指导

2021年初,市场监管部门召开了一系列互联网企业行政指导会,从规范营销宣传用语、加强产品质量管控、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个方面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鼓励和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选品规范》等行业自律性文件,帮助企业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和企业合规能力。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坚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的宣传引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三是加强协同配合,联合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工作。

感谢您的建议,也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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