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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32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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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 次会议 6324号建议的答复

 

王东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就商业秘密进行立法,强化细化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法治环境中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推进产业在有序合作中高质量发展”等建议,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有力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十分赞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并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2020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中,有地方反映,执法人员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概念的判定标准不易把握,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定,对相关法律规定条款予以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的有关要求,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总结多年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启动了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全面修订工作,将其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类立法项目予以推进。扎实推进修法工作,多次召开立法研讨会、论证会,在汇总、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修订草案,并于202094日至1018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立法程序,继续积极推进该规章的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同时,继续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关注,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衷心感谢您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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