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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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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35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技监局发[1993]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卫生厅、医药局(总公司)及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有关生产厂:

    1984年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发布以来,医药卫生部门积极贯彻执行。目前,血压计量单位已基本采用法定单位,血压计()也已使用千帕斯卡kPa和毫米汞柱mmHg两种计量单位的双刻度标尺()。在血压测量中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对于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两种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和双刻度血压计()标度方法的规定不尽明确,造成应用中的一定困难。为此,现对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做如下规定:

1.血压计()采用双刻度(千帕斯卡kPa和毫米汞柱mmHg两种计量单位)标尺(),标度的最小分度值分别为2mmHg0.5kPa

2.根据上述原则组织有关国家标准和检定规程的修订。

3.按照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和检定规程组织生产和检定。

4.原生产和改制的双刻度血压计()可继续生产和销售。

5.出版物及血压计()使用说明、技术资料等使用kPa。同时,在kPa之后,用括号形式给出mmHg为单位的量值。其他非出版物,两种计量单位可任意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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