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水上成品油市场监管遏制不正当竞争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水上成品油市场监管,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成品油乱象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的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我局完全同意并采纳您的建议。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碳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17〕163号),交通运输部牵头建立船用燃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参与。海上船用燃油销售的质量监管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水上成品油低价销售的问题,是由于经营者不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成品油,从而在销售价格上低于政府指导价水平,实质上属于偷逃消费税行为。由于目前政府制定的成品油销售指导价格是含税价,认定是否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也应是包含法定税收的销售价格,所以在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之间无从比较。应由税收部门加强监管。
三、对于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不开具发票以逃避税收监管的问题,建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互联网企业,制定和理顺互联网平台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互联网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核。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9月16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
联系单位及电话:质量监督司 010-8226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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