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质量损失率的确定和核算方法〉国家标准或抓紧制定替代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第一时间组织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质量损失率的确定和核算方法》(GB/T 13341—91)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研究,面向机械制造、石油化工、家用电器等不同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摸清企业开展质量成本、质量损失统计的现状。通过调研发现,质量损失率是实施质量控制的有效参考指标,是将产品质量与企业成本、效益紧密挂钩的较好指标,能够反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水平和有效性。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制造强国的新形势下,引导企业加强质量损失率统计工作,对于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
《质量损失率的确定和核算方法》国家标准于1991年发布、2004年废止。据调研,质量损失率指标在推广应用中尚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缺少稳定可靠的数据来源。目前,企业质量损失率统计工作并不理想。根据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企业质量状况问卷调查,有超过七成的被调查企业质量损失统计不全面,企业会计核算中实施质量成本统计的渠道不畅通。指标子项中的退货损失费、折价损失费、保修费、索赔费、产品质量事故处理费等费用,在企业财务报表上没有一一对应科目,实际生产过程中只有少数实施质量成本管理的大型企业才会进行核算。二是不同行业对指标的理解和计算存在差异。由于不同行业的生产流程、工艺、方法各不相同,质量损失的具体内容和数据在不同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如石化企业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还可以重复回收生产,机械加工企业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则很难恢复,使得标准在不同行业中应用的效果受到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下一步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重新组织制定质量损失率国家标准,充分征求工业经济、统计、财务、质量控制、质量改进、风险管理等各方专家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行业质量损失的内涵和特点,提出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综合反映内部和外部损失成本的质量损失率指标,科学描述质量成本构成,为企业合理预防和降低质量损失提供指导。二是依托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企业理解应用标准。同时,指导不同行业企业结合自身生产流程、工艺等产业特点,制定更加细化的内部执行标准。三是跟踪标准实施效果,及时收集处理各方对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促进不同行业、企业间的标准实施经验交流,推广最佳应用实践,发挥标准应用示范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8月31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吉林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
联系单位及电话:标准技术司 010-8226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