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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3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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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保健食品标签法律法规。1996年原卫生部发布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对保健食品标识作了明确规定。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章也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提出了要求。

  (二)《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编制情况。为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药物,经征求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公众和有关人大代表的反馈意见,我们认真研究后,吸收采纳了包括警示区域大小、警示语表述等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19年8月对外发布。

  《指南》对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提出明确意见。一是设置警示区,提高关注度。《指南》提出,警示区必须设置在最小独立销售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二是标注警示语,提高认知度。《指南》提出,在标签上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将保健食品与药物进行明确区分,提示消费者慎重选用。三是规定面积大小,提高辨识度。《指南》提出,警示区面积不小于所在版面的20%。四是规定印刷字体,提高清晰度。《指南》提出,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让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看的更加清楚。同时《指南》还对保健食品标签标注保质期、投诉服务电话以及经营场所标注消费提示进行了规定。《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指南》的发布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让企业郑重声明,让公众明白消费,让保健食品不是药物深入人心,遏制不法分子虚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下一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标签监管工作。一是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保健食品“五进”专项科普宣传等活动中重点宣贯,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标注,严查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驾护航。二是依法将《指南》有关内容纳入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同时,继续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关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修订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有关规定和标准等。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8月3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联系单位及电话:特殊食品司  8833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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