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机动车上路安全识别要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标准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3月14日(新标准即将实施前期),我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围绕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宣传引导等7个方面提出工作意见,对电动自行车认证、库存车消化、网络销售超标车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期,围绕新国标和《意见》,我局持续加大标准实施宣贯工作力度,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宣传片,在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新标准进行解读,提升新国标的宣传效果,在江苏、浙江等电动自行车主要产区开展标准宣贯培训,以便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全面掌握和实施标准。
关于您提到的增加车辆“视认性”建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2.3.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反射器的类型、颜色和安装应当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 3565-2005)第17章的规定;侧反射器无法按照GB 3565-2005要求安装的,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两侧。反射器光学要求应当符合《自行车 反射装置》(GB/T31887-2015)的规定。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对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的类型、颜色和位置等均作出详细规定。通过上述两项标准的实施,电动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的视认性得到了有效保障,大大降低了雨天夜间等视线较差环境下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关于您提到的增强骑行者“视认性”建议,比如规定骑行人必须配备反光背心和反光头盔等要求,由于涉及公民的权力和义务,我们认为,不适合在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中规定,而是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实施与应用,强化标准实施信息的反馈和收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宣传,促进生产企业正确掌握和全面实施标准,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标准技术司 010-8226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