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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817号(医疗体育类163号)提案 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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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817号(医疗体育类163号)提案答复的函

 

   

 

庄振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提升城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

 

  科学界定监管部门、企业和协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体制不断完善。201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集中统一监管,解决了分段监管、“多头监管”的问题。2018年,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责等进行整合,解决了基层综合执法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越来越清晰,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机制越来越健全。

 

  企业是市场主体,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们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章,从制度上对企业主体责任作出规范。同时,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您提出的加强食品行业协会建设的建议,非常有意义。目前,行业协会在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行业协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健全食品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约束机制。

 

  二、关于加大一线监管队伍建设力度,保障基层执法力量

 

  一线监管队伍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为保障基层执法力量,我们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地方支持。同时,我们还通过督查、考核等方式推动地方有效落实“四有两责”,保证基层监管力量。此外,我们还加强食品安全协管队伍建设。目前,全国聘用社区、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超过65万人。

 

  为提升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我们选培中西部地区师资3000多名,直接培训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近4万人次。2017年,建成覆盖全国的网络培训平台,可满足40万人同时在线学习,累计培训监管人员和技术骨干100余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关于监管人员招录和培训的相关建议,持续加大对一线培训力度,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过硬、素质优良的监管队伍。

 

  三、关于建立基层监管人员容错机制和激励机制

 

  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救济机制,2017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指导意见,明确追究原则、追究范围,细化规定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明确基层监管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起草有关规定,进一步界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

 

  您在提案中所提的恶意投诉举报问题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为此,我们一方面继续发挥投诉举报的前哨作用,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制度,让恶意虚假诉讼、无理缠诉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四、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践行寓监管于服务中的理念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工作有关要求,围绕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准入环境、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落实任务分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减少市场主体负担,激发投资活力,营造公平营商条件,为群众办事增便利。我们还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和合作框架协议,确保不良信用企业得到惩戒、诚信度高的品牌企业扩大社会认可,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经营的氛围。

 

  感谢您对食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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