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推进会”有关要求,质检总局研究制定了《质检总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水平,确保群众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依规解决。
质检总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请行政许可类
办理程序:向质检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二、申请其他行政业务类
办理程序:向质检部门申请办理职责范围内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按照相应的行政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各级行政业务事项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三、产品质量申诉类
办理程序: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向质检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申诉调解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各级产品质量申诉调解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
四、举报投诉类
办理程序:举报违反质检部门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特种设备、食品相关产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行为的,按照举报处理工作办理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各级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
五、检举控告类
办理程序:检举控告质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法定途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质检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被申请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
法定途径: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办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七、复议诉讼类
办理程序:对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申请事项,引导申请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定途径:各级司法机关及质检系统各级复议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八、咨询类
办理程序:咨询质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业务办理程序或者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的,按照业务咨询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各级相关业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九、信访类
办理程序:对质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且不属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处理或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工作程序办理。
法定途径:各级信访部门。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等。
十、其他类
办理程序:反映非质检部门或人员事项的,能明确有权处理部门的移送有处理权限部门处理;不能明确处理部门的,告知其反映事项非质检部门职能范围。申请诉求不明确、不清楚的,告知其明确申请请求。
法定途径:各级信访部门。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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