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审核登记技术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与已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规格相同(中成药为组方相同),装量不同的,可按相同规格品种进行审核登记;(二)说明书内容审核应以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为基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其中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类别、药品用量应严格按公布的说明书内容为准,用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项内容企业可在公布说明书内容基础上进行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三)说明书中未规定的内容,如结构式等内容,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编入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但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四)说明书中没有具体内容的条目,如商品名、药理作用等,在企业编制药品说明书时没有相关内容,可省略此条目。 二、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项目说明 (一)标准来源:标准来源项是为方便审核登记工作而列的内容,不列入企业的正式药品明书内容中。(二)警告语:警告语必须按已公布的药品说明书中的内容为准。 (三)专有标识:应按“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399号)中的要求使用。 (四)药品名称:化学药品包括通用名、曾用名、商品名、英文名和汉语拼音5项,中成药包括药品名称、汉语拼音两项。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中只列出了通用名称(品名)项。其它名称由生产企业在审核登记时自行填写,如没有商品名、曾用名,此两项可缺省。如出现同名异方现象,应按公布说明书中的标准来源中的处方组成进行审核,只能对处方组成相同的品种审核登记,其同名异方品种不能审核登记;如出现同方异名现象,如其符合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可继续使用原名称。(五)成份 (六)作用类别 (七)药理作用 (八)适应症(功能主治) (九)禁忌 (十)用法用量 (十一)注意事项 (十二)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 (十三)规格 (十四)其他项目 企业原药品说明书中的其它项目,如结构式、分子式等内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在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中保留。 (十六)说明书格式要求 三、包装、标签 除按规定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警告语外,同时要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