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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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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假冒注册商标惩罚性赔偿

  【要旨】

  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间,董某明、王某鑫、张某等人明知他人出售假酒,仍多次购进假冒口子窖、洋河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酒、五粮液等品牌系列白酒,并加价销售给天长市境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调查和诉讼】

  

  案件承办人到现场调查取证。

  

  安徽省检察院李卫东副检察长旁听庭审。

  

  出席法庭。

  

  庭审现场。

  

  就案件办理召开安徽省首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研讨会。

  2019年上半年,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长市院)相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董某明等8案11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0月8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建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月6日,省消保委回复检察机关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滁州市院支持起诉。2019年12月20日,省消保委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滁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明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46.1178万元。滁州中院指定天长市法院审理,滁州市院指令天长市院出庭支持起诉。

  2020年9月15日起,天长市法院先后就该系列案开庭审理,因涉案被告人在不同监狱服刑,天长市院先后赴天长市法院、白湖监狱、滁州市清流监狱等出席庭审支持起诉。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0日,天长市法院分别就该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2021年3月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违法行为不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并通过协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消费者权益组织依法参与诉讼,共同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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