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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速递有限公司、苏某生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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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人苏某生,男,1970年11月出生,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苏某生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后,先后7次将韩某更换包装箱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过其经营的速递有限公司寄递到广西等地,共寄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获利人民币2842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查发现的问题。2017年6月16日,南靖县公安局将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一是主观明知的证据体系较为薄弱。苏某生供述不稳定,侦查阶段后期翻供,否认其明知寄递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二是公安机关遗漏起诉单位犯罪。某速递有限公司为一人独资企业,苏某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业务等运营事项具有决定权,为赚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在明知他人寄递毒品时,仍通过公司速递业务进行运输,符合单位犯罪要件,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有效追诉。一是补强主观证据体系。检察机关开具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寄递费用是否合理、言语交谈是否异常、收寄流程是否规范等细节入手,补强证明苏某生主观明知的证据。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查明韩某在寄递之前已明确告知苏某生寄递的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苏某生要求价格高出市场价一倍,而且明知涉案药物的吸食效果。寄运时未实名登记、开箱验视,未留存底单。二是追加起诉单位犯罪。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案单位的注册信息,向公司职员收集公司运营管理方面的证言,明确了该公司系一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某生对公司业务等运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犯罪获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因此认定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刑事追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快递从业人员参与寄递毒品案,反映出快递企业内部监督缺失、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有力破解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题,确保了案件质量。同时,强化监督意识,对于可能存在遗漏单位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引导、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使犯罪得到及时追究。依法严厉惩治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毒品犯罪案件,从源头上斩断寄递毒品非法渠道,有利于推动快递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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