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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果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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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果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强制医疗案被害人家属脱贫不稳定户 联合救助 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带案下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林某果,女,1985年7月出生;林某顺,男,2004年10月出生;林某婷,女,2011年8月出生;林某清,男,2012年8月出生。四人分别系苏某故意伤害强制医疗案被害人林某龙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2020年1月5日,林某龙因琐事与苏某在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某村发生扭打,期间苏某持竹棍殴打林某龙头部、左眼眶等处,后双方被人劝离。次日10时许,林某龙被发现死于家中。经宁德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龙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加害人苏某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后,经司法鉴定,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3月17日,霞浦县公安局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4月13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苏某强制医疗的申请。2021年5月8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苏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救助过程】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林某果等人属于农村地区重点救助对象,考虑到本院救助资金有限,遂逐级报请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经调查核实,林某果家庭属于脱贫不稳定户、低保户,林某果系文盲,无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不稳定,在林某龙身亡后未获赔偿,主要依靠低保补助、亲戚接济维持家庭生活和三个未成年子女的学费;加害人苏某的父母年迈,疾病缠身,无赔偿能力。

霞浦县检察院检察官为林某果的未成年孩子送去学习用品。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果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共同救助20万元。霞浦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被救助人家庭系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决定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启动多元救助帮扶机制,主动对接当地乡村振兴局,协调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落实一系列帮扶措施。林某果家庭低保金调至每人每月450元的最高标准;安排林某果从事村保洁员公益性岗位工作,每月获得1500元劳动报酬;两名未成年小学生林某婷、林某清每人每年获得1000元学习困难补助;镇村两级为被救助人家庭提供房屋修缮基金2.5万元,改善林某果等人的居住条件。2021年11月19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带案下访,与当地乡镇领导干部座谈,进一步跟踪各项帮扶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19日,福建省霞浦县溪南镇岱岐村委会宁德市、霞浦县两级检察院与溪南镇政府、民政、综治等部门以及岱岐村两委召开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座谈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并协同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主动走访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牵头会签《关于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试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衔接协作机制,搭建了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的协作平台。本案中,被害人家庭未获得加害责任人赔偿,生活十分困难,三名未成年子女学业也难以为继,福建省三级人民检察院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开展联合救助,提高救助金额,救助效果良好。检察机关还利用全省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协作平台,积极协调乡村振兴等部门为被救助人家庭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改善住房条件、提供公益岗位,为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提供就学资助,确保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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